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外贸企业出口便利优惠融资办法的通知
来源:湖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8-04-20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各金融机构:
一、省财政设立风险补偿金,按规定补偿合作金融机构开展外贸企业出口便利优惠融资业务而承担的风险损失。风险补偿金初始规模为1亿元人民币,从湖南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根据业务扩展、风险补偿等实际需要予以增补。
二、为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省财政对中小微外贸企业出口无资产抵押担保融资模式下的担保费按50%的比例进行补助,由担保公司直接对企业进行减收,按季度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申报。
三、各级财政、商务、国税等政府部门和相关合作金融机构应加强政策宣传,积极服务企业,做好项目跟进,加强相互联系和沟通,形成合力,扎实有效推进外贸企业出口便利优惠融资工作。
四、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和相关合作金融机构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共同推进相关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台账,定期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和业务统计报表。
附件:1、中小微外贸企业出口无资产抵押担保融资办法
2、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融资办法
3、中小微外贸企业出口无资产抵押信保保单融资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12日
附件1
中小微外贸企业出口无资产抵押担保融资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外贸企业出口无资产抵押担保融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担保机构和银行根据中小微外贸企业出口订单需求,为其提供无资产抵押增信担保及融资的行为或业务。
第二条 贷款对象和准入条件
(一)贷款对象分为二类企业:
1、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有自营进出口权,上一年度出口业绩在4500万美元以下或在本年度首次实现出口实绩的企业。
2、经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联合认定,且上一年度自营出口业绩在4500万美元以上的园区外贸综合服务中心承办企业。
对贷款对象实行名单制管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白名单,由省商务厅筛选审查后公示。对于有虚假交易和骗取银行贷款、出口退税、政府补贴等不诚信行为的企业,将被取消获得优惠贷款的资格。
(二)企业在当期有实际出口业务,须在合作银行开设出口收汇账户并接受监管。企业在外销合同上注明回款账户,原则上要求企业发生实际出口时通过合作银行进行寄单,保证出口收汇账户锁定在合作银行,不得改变回款路线,将货款转移到其他银行。
(三)符合银行和担保公司所设定的出口融资担保、贷款基本条件,具体条款由银行和担保公司公布。
第三条 银行和担保公司资质要求及参与方式
(一)银行和担保公司应具备一定的规模,营业网点或业务覆盖较广,能够为中小微外贸企业及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有满足中小微外贸企业信贷需求的信贷、担保产品;有完备的信贷、担保风险管理体系和较高的风险管理能力;信贷、担保审批效率高,服务简便快捷。担保公司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符合条件且有合作意向的银行和担保公司,需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出具正式申请(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业务开展方案、优惠便利措施等),承诺履行本办法规定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审核批复同意后参与政策实施并向社会公示。合作金融机构之间自行建立“一对一”的对接机制和运行模式,分别签订合作协议。
第四条 贷款金额、期限和用途
该融资模式下,单个企业的年度授信额度不超过1500万元,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企业出口业务合同金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贷款资金主要用于补充企业主营业务发展,不得用于房地产、高利贷、证券及金融衍生品等投资。
第五条 融资成本
(一)企业融资成本由银行融资综合成本和担保费两部分组成。银行融资综合成本(包括贷款利息和手续费)最高不超过央行同期基准利率上浮10%。担保费率以担保公司在相关监管机构备案或核准的费率为基础,年化费率不高于贷款金额的2%。如遇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相关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另行调整或从其规定。银行和担保公司不得设置保证金、存款余额、资产抵押等其他放贷和担保条件,不得收取银行融资综合成本和担保费以外的评审费、管理费、服务费、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二)企业如能提供出口信用保险、出口退税质押等其他还款保证,银行和担保公司可将其作为增信依据,并在信贷额度、利率费率上给予优惠,但不能作为授信或放款的硬性条件。
第六条 出口无资产抵押担保融资基本业务流程
(一)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银行和担保公司县级以上分支机构同时提出相关申请。银行和担保公司分别对企业进行独立资信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并分别进行独立审核。担保公司同意担保的,向银行出具《担保意向书》,银行收到《担保意向书》后,进行授信最终审批。银行和担保公司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年度授信审批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条件的,应在收到企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企业。
(二)对于同意承保的,担保公司与企业签订《委托担保协议》,并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出具《放款通知书》。不同意承保的,担保公司应在收到企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企业。
(三)对于同意放款的,银行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落实放款条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单笔贷款发放到位,并相关情况及时通知担保公司。不同意放款的,银行应在收到企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企业。
(四)企业在银行开设出口业务收款账户,并接受银行监管。
(五)企业收到融资对应订单(合同)的货款后,由银行扣除对应贷款资金,余款入企业账户。
(六)各银行和担保公司应积极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在满足各机构内部业务操作规程需要的前提下,可进一步调整优化业务流程。
第七条 风险管理
(一)银行和担保公司对相关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对每笔贷款同步实行独立的资信调查。银担双方在企业申请受理、贷前调查、分析决策、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损失追偿等各个环节中,实行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实行联合风险管控。
(二)对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证明文件、改变贷款资金用途、改变出口回款路径等影响银行权益情形的,银行有权提前中止和追讨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对恶意到期不还款或通过不法手段造成贷款损失的企业,将企业失信行为报送当地人民银行,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列入信用黑名单,并适时曝光。
(三)未如期足额收到货款时,企业应以自有资金作为第一还款来源。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向银行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逾期超过45个自然日的,标志着融资项目出现风险。银行启动代偿程序后,担保公司须在15个自然日内代偿完毕。担保公司与银行按照逾期贷款余额8:2的比例承担贷款本金和利息损失(不含逾期利息和罚息)。
第八条 风险补偿
(一)省财政从湖南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设立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金对担保公司放宽担保条件,为中小微外贸企业提供无资产抵押担保融资而产生的风险损失给予补偿。
(二)发生贷款风险时(认定条件见第七条第(三)项),银行可向担保公司提出赔偿申请。担保公司按规定进行代偿,并按季将发生风险及赔付情况报送同级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
(三)风险补偿启动条件。一个年度内,担保贷款累计金额达到5亿元,且担保公司累计赔付金额超出公司该项担保保费收入的70%(含)时,超出部分由风险补偿金进行赔付,赔付限额500万元;担保贷款累计金额达到20亿元,且担保公司累计赔付金额超出公司该项担保保费收入的60%(含)时,超出部分由风险补偿金进行赔付,赔付限额增至2000万元;担保贷款累计金额达到40亿元,且担保公司累计赔付金额超出公司该项担保保费收入的50%(含)时,超出部分由风险补偿金进行赔付,赔付限额增至4000万元。超出赔付限额部分均由担保公司承担。
(四)达到风险补偿启动条件后,由担保公司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省商务厅提出风险补偿申请。省商务厅负责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提出补偿方案。省财政厅负责核拨风险补偿资金。
(五)对风险补偿资金代偿后的逾期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手段及措施,继续进行追偿。市县财政、商务等政府主管部门应协助银行和担保公司共同追收企业的逾期融资。追回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先行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后,根据约定的风险承担比例,对银行和担保公司进行补偿,剩余部分退回风险补偿金。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2
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融资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融资,是指银行在以企业出口退税账户实行托管的前提下,向企业提供的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来源、贷款条件优惠、贷款手续简便的短期流动资金融资业务。
第二条 贷款对象和准入条件
(一)贷款对象
1、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信誉良好、没有非法逃套汇和偷骗税行为、财务管理健全的贸易型企业。
2、有自营进出口权且上年度出口实绩在1000万美元以上。
3、属于国税部门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的一、二类企业。
贷款对象实行名单制管理。省商务厅根据长沙海关提供的出口数据和省国税局提供的一、二类出口企业名单进行筛选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对于有虚假交易和骗取银行贷款、出口退税、政府补贴等不诚信行为的企业,将被取消获得该项贷款的资格。
(二)企业在当期有实际出口业务,企业在银行开立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并实行托管,到国税部门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登记手续,在银行贷款未清偿前不得变更出口退税账户。企业在贷款银行开设出口收汇账户并接受银行监管,保证出口收汇账户锁定在贷款银行。
(三)符合银行所设定的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融资贷款基本条件,具体条款由合作银行公布。
第三条 银行资质要求及参与方式
(一)银行应具备一定的规模,营业网点或业务覆盖较广,能够为外贸企业及时提供融资服务;有满足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融资需求的信贷产品;有完备的信贷风险管理体系和较高的风险管理能力;信贷审批和贷款发放效率高,服务简便快捷。
(二)符合条件且有合作意向的银行,需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提出正式申请(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业务开展方案、优惠便利措施等),承诺履行本办法规定及承担相应的义务,并针对具体内容出具承诺函。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审核批复同意后参与政策实施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 贷款金额、期限和用途
该融资模式下,单个企业的年度授信额度以该企业前6个月月平均退税额的3倍为限且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后续年度可根据信用情况逐步提高;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企业出口退税应收款金额。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贷款资金主要用于补充企业主营业务发展,不得用于房地产、高利贷、证券及金融衍生品等投资。
第五条 融资成本
银行融资综合成本(包括贷款利息和手续费)最高不超过央行同期基准利率上浮10%。如遇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相关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另行调整或从其规定。在该优惠融资办法项下,银行不得要求企业提供资产抵押,不得设置保证金、存款余额等条件,不得收取银行融资综合成本以外的评审费、管理费、服务费、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第六条 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融资基本业务流程
(一)年度授信。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银行县级以上分支机构提出相关申请。银行对企业进行独立资信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并进行独立审核。银行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年度授信审批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条件的,应在收到企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企业。
(二)账户托管。企业在银行开立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签订出口退税账户托管协议,到国税部门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登记手续。国税部门负责出口退税账户的唯一性与稳定性,在银行贷款未清偿前不得变更出口退税账户,对其他事项不作任何担保。企业在银行开设出口业务收款账户,并接受银行监管。
(三)单笔用信。银行获得企业提供的上游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报关单及其他证明材料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标准,自行核定出口退税金额,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单笔贷款发放到位。不符合条件的,应在收到企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企业。
(四)贷款偿还。企业应及时按照国税部门相关要求办理出口退税相关手续。退税款到账后由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直接扣回(视作提前还贷),企业也可以用其他资金按时偿还。当专户金额低于贷款本息时,企业不得支取使用账户资金;当专户金额超出贷款本息时,企业可以自由使用超出部分。
(五)各合作银行应积极提高工作效率,在满足各机构内部业务操作规程需要的前提下,可进一步调整优化业务流程。
第七条 风险管理
(一)银行对相关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对每笔贷款实行资信调查。合作银行和相关政府部门在企业申请受理、贷前调查、分析决策、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损失追偿等各个环节中,实行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实行联合风险管控。
(二)对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证明文件、改变贷款资金用途、改变退税款回款路径等影响银行权益情形的,银行有权提前中止和追讨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对恶意到期不还款或通过不法手段造成贷款损失的企业,将企业失信行为报送当地人民银行,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列入信用黑名单,并适时曝光。
(三)未如期足额收到退税款时,企业应以自有资金作为第一还款来源。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向银行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逾期超过45个自然日的,标志着融资项目出现风险。发生融资逾期时,企业自有资金应作为第一还款来源,银行在向企业进行追偿的同时,可持相关证明材料提出风险补偿申请。风险补偿金与银行按照逾期贷款余额8:2的比例承担贷款本金和利息损失(不含逾期利息和罚息)。
第八条 风险补偿
(一)省财政从湖南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设立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金对银行降低准入门槛、放宽担保条件,为企业提供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融资,融资出现逾期的风险损失给予补偿。
(二)发生贷款风险时(认定条件见第七条第(三)项),银行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省商务厅提出风险补偿申请。省商务厅负责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提出补偿方案。省财政厅负责核拨风险补偿资金。
(三)对风险补偿资金代偿后的逾期贷款,银行应当采取必要的手段及措施,继续进行追偿。市县财政、商务等政府主管部门应协助银行共同追收企业的逾期融资。追回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先行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后,优先对银行进行补偿,剩余部分退回风险补偿金。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3
中小微外贸企业无资产抵押出口信保保单融资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外贸企业无资产抵押出口信保保单融资,是指银行在以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并将保单赔款权益转让给银行的前提下,无需再提供其他资产抵押担保,由向企业提供的条件优惠、手续简便的短期出口信保项下贸易融资业务。
第二条 贷款对象和准入条件
(一)贷款对象
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有自营进出口权,上一年度进出口总额4500万美元以下或在本年度首次实现出口实绩的中小微外贸企业。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已获得任意银行出口信保项下贸易融资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列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对贷款对象实行名单制管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白名单,由省商务厅筛选审查后公示。对于有虚假交易和骗取银行贷款、出口退税、政府补贴等不诚信行为的企业,将被取消获得优惠贷款的资格。
(二)企业在当期有实际出口业务、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企业须在合作银行开设出口收汇账户并接受监管;企业在外销合同上注明回款账户,原则上要求企业发生实际出口时通过合作银行进行寄单,保证出口收汇账户锁定在合作银行,不得改变回款路线,将货款转移到其他银行。
(三)企业符合信保公司和银行所设定的投保、贷款基本条件,具体条款由合作各方公布。
第三条 信保公司和银行资质要求及参与方式
(一)信保公司和银行应具备一定的规模,营业网点或业务覆盖较广,能够为全省外贸企业及时提供信保融资服务;具备丰富信用保险和信保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经验,有满足中小微外贸企业信保融资需求的出口信用保险产品和信贷产品;有完备的承保、信贷风险管理体系和较高的风险管理能力;承保、信贷审批效率高,服务简便快捷。
(二)符合条件且有合作意向的银行和信保公司,需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出具正式申请(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业务开展方案、优惠便利措施等),承诺履行本办法规定及承担相应的义务,并针对具体内容出具承诺函。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审核批复同意后参与政策实施并向社会公示。合作金融机构之间自行建立“一对一”的对接机制和运行模式,分别签订合作协议。
第四条 贷款金额、期限和用途
该融资模式下,单个企业的年度授信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企业信保保单承保金额。融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融资资金主要用于补充企业主营业务发展,不得用于房地产、高利贷、证券及金融衍生品等投资。
第五条 融资成本
银行融资综合成本(包括贷款利息和手续费)最高不超过央行同期基准利率上浮10%。如遇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相关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另行调整或从其规定。在该优惠融资办法项下,银行不得要求企业提供资产抵押,不得设置保证金、存款余额等条件,不得收取银行融资综合成本以外的评审费、管理费、服务费、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第六条 无资产抵押出口信保保单融资基本业务流程
(一)企业视自身需求申请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由信保公司进行独立资信调查并审核决定是否承保。信保公司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保单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单生效后,对于企业已申报的出口业务,信保公司应在企业申请融资(材料齐全)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承保情况通知书。
(二)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合作银行县级以上(含县级)分支机构提出信保融资申请(企业可在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之前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审批),由银行对企业进行资信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并进行审核。银行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年度授信审批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条件的,应在收到企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企业。
(三)企业在银行开设出口业务收款账户,并接受银行监管。
(四)企业信保融资专项额度审批通过后,企业将保单项下的赔款权益和索赔权转让给银行,向银行申请信保融资用款并提供相关资料,合作银行审核后按流程为企业发放贷款。合作银行应在企业提出融资使用申请并达到放款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发放到位。不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方式告知企业。
(五)企业收到融资对应订单(合同)的货款后,由合作银行扣除对应贷款资金,余款入企业账户。
(六)信保公司、银行应积极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在满足各机构内部业务操作规程需要的前提下,可进一步调整优化业务流程。
第七条 风险管理
(一)信保公司和银行对相关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对每笔贷款同步实行独立的资信调查。银保双方在企业申请受理、贷(保)前调查、分析决策、贷(保)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损失追偿等各个环节中,实行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实行联合风险管控。
(二)对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证明文件、改变贷款资金用途、改变出口回款路径等影响银行权益情形的,银行有权提前中止和追讨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对恶意到期不还款或通过不法手段造成贷款损失的企业,将企业失信行为报送当地人民银行,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列入信用黑名单,并适时曝光。
(三)未如期足额收到货款时,企业应以自有资金应作为第一还款来源。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向银行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逾期超过45个自然日的,标志着融资项目出现风险。银行在向企业进行追偿的同时,可督促企业或按照约定直接向信保公司提出赔偿申请,信保公司按照保单条款约定的时限进行定损核赔。对不属于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银行可提出风险补偿申请。风险补偿金与银行按照逾期贷款余额8:2的比例承担贷款本金和利息损失(不含逾期利息和罚息)。
第八条 风险补偿
(一)省财政从湖南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设立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金对银行降低准入门槛、放宽担保条件,为外贸企业提供出口无抵押式信保保单融资,融资出现逾期且属信保公司免赔范围的风险损失给予补偿。
(二)发生贷款风险(认定条件见第七条第(三)项)且不属于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银行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含信保暂不定损核赔等相关证明材料)向省商务厅提出风险补偿申请。省商务厅负责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提出补偿方案。省财政厅负责核拨风险补偿资金。
(三)对风险补偿资金代偿后的逾期贷款,银行应当采取必要的手段及措施,继续进行追偿。市县财政、商务等政府主管部门应协助银行共同追收企业的逾期融资。追回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先行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后,优先对银行进行补偿,剩余部分退回风险补偿金。
在风险补偿资金代偿后,如出现最终确定为信保公司赔偿责任可以按保单条款进行赔付的情况,信保公司应及时通知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在信保公司按照相关约定将赔款支付给银行之后,银行应将赔款退回风险补偿金。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